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恢字第00054号申请执行人张权权,男,汉族,退休干部,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大街二组。被执行人牟玉平,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巩家泉村*组*号。张权权诉牟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陈民一初字第009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权权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牟玉平清偿其借款本息1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牟玉平已分次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权权借款本息14000元,案件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陈民一初字第00938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武军
审判员 肖仓孝
审判员 何振云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迎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