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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执恢字第00054号

张权权诉牟玉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权权,牟玉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恢字第00054号申请执行人张权权,男,汉族,退休干部,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大街二组。被执行人牟玉平,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巩家泉村*组*号。张权权诉牟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陈民一初字第009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权权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牟玉平清偿其借款本息1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牟玉平已分次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权权借款本息14000元,案件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陈民一初字第00938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武军

审判员  肖仓孝

审判员  何振云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迎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