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1246号
原告:沈聪聪。
委托代理人:张沈南,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湾新区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崇公路489号。代表人:沈辉,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晓燕,该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聪聪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湾新区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聪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计610元,由原告沈聪聪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马红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洪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