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0572号
原告:李某,男,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谷立中,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女,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袁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段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