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张开民初字第0060号原告朱斌,男,1967年1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亚峰,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兵,男,1979年8月9日生,汉族。被告田静,女,1978年2月28日生,汉族。
原告朱斌诉被告黄兵、田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斌的委托代理人黄亚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兵、田静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斌诉称,2012年5月1日,被告黄兵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2012年6月17日前归还。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归还,被告黄兵、田静系夫妻关系。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黄兵、田静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黄兵、田静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3年3月10日登记结婚。2012年5月1日,黄兵向朱斌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其向朱斌借款40000元。借条的主要内容为“今借朱斌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于2012年6月17日前归还。借款人:黄兵2012年5月1日”。借款到期后经朱斌多次催要,黄兵、田静未能归还,双方为此涉诉。以上事实,有户籍资料、借条及庭审笔录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保护。被告黄兵结欠原告40000元,有借条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被告黄兵理应及时归还。由于该借款是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被告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逾期不还即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兵、田静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黄兵、田静应共同归还原告朱斌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6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00元,由被告黄兵、田静负担。该款原告朱斌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黄兵、田静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行苏州园区支行,帐号:5501010400095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钱耀文
代理
审判员 宋会谱
人民陪审员 陈珊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沈晓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