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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709号

彭波与深圳市图图工业设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彭波,深圳市图图工业设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709号原告彭波,住址湖南省韶山市。委托代理人田晓峰,深圳市福田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图图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燕南路十一号大院家乐大厦10栋303。法定代表人李孟遥。委托代理人李肖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系被告员工。

原告与被告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

一、入职时间:2012年10月13日。

二、双方约定的员工工作岗位:结构总监。

三、约定的每月工资数及工资构成:月工资10000元。

四、欠发工资及加班工资数额:被告支付了原告2012年10月13日至2013年4月28日期间的工资40000元,尚有工资25000元(10000×6.5-40000)没有支付,应当予以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提成工资,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完成了什么项目,故提成工资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五、申请仲裁时间:2013年5月8日。

六、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其工资25000元;2、被告支付其项目提成12500元。

七、仲裁结果:以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八、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一致。

九、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图图工业设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彭波2012年10月13日至2013年4月28日期间拖欠的工资25000元;(二)驳回原告彭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小超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智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