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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执民字第875号

李洪高与王建平、姜松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洪高,王建平,姜松霞,宁波文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文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东执民字第875号

申请执行人:李洪高。

委托代理人:卢晓春,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昭,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建平。

被执行人:姜松霞。

被执行人:宁波文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文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仑区。

法定代表人:姜松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高与被执行人王建平、姜松霞、宁波文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文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13000元,被执行人宁波文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已被本院查封,但一时难以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87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待延期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春光

审 判 员 杨柳艳

审 判 员 赵建耀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毛忆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