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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北民初字第89号

杨振芳与江新利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杨振芳,江新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北民初字第89号原告杨振芳,住四平市。被告江新利,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振芳诉被告江新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振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振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春颖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