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北民初字第89号原告杨振芳,住四平市。被告江新利,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振芳诉被告江新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振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振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春颖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