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辖终字第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中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忠福。
上诉人哈尔滨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3)台椒商初字第10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且协议管辖具有优先效力。本案双方当事人共签订了七份《融资借款合同》,合同第九条均载明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乙方即被上诉人方),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有效。现被上诉人依约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鸿滨
审 判 员 金立友
代理
审判员 陈 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沈红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