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镇民初字第880号

胡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某某,田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880号原告胡某某。被告田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景彦龙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远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