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880号原告胡某某。被告田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景彦龙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远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