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磁民初字第431号原告牛某某,女,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邯郸市。现住邯郸市。委托代理人刁福萍,河北赵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某,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委托代理人李篷,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吕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刁福萍、被告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牛某某诉称,原、被告通过网友介绍相识,于2011年6月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12年1月7日,原、被告生育一男孩吕天烨;孩子出生后,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和原告发生争执,并经常不回家居住,还从原告处拿走10万元现金,且要和原告离婚。2012年农历1月16日,被告离家后就再也没有回家居住,导致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在分居期间,婚生儿子也让被告抢走,两人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吕天烨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儿子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2.结婚证一本,证明原、被告的婚姻状况;3.离婚协议两份、儿童接种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的事实;4.丛台区公安局刑侦大队证明一份,证明婚生儿子被被告抢走的事实;被告吕某某辩称,被告从没有在原告处拿走10万元现金,婚生儿子吕天烨一直随被告生活,被告有能力抚养儿子,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和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日,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经中间人介绍办理了结婚登记,原、被告在邯郸市内租房同居生活,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原告与前夫所生一女儿与原、被告共同生活。2012年1月7日,原、被告生育儿子吕天烨;儿子出生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4月15日,被告将在原告处抚养的儿子吕天烨抱走,至今由被告抚养儿子吕天烨。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争议的焦点: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吕某某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但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未满二年,尚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原告牛某某要求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宏峰
代理
审判员 王志芳
人民陪审员 林 冬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崔慧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