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郭民初字第00238号原告许连应,男,农民。被告李喜军,男,农民。被告王文举,男,农民。
原告许连应与被告李喜军、王文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3日受理,在审理中原告许连应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连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连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元,由原告许连应负担。
审判员 黄利梅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