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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电法民二初字第117号

电白县美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勇辉、陈琼莲、电白县金悦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4-07-27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电白县美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勇辉,陈琼莲,电白县金悦大酒店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电法民二初字第117号原告电白县美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张勇辉。被告陈琼莲。被告电白县金悦大酒店有限公司。

原告电白县美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勇辉、陈琼莲、电白县金悦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彭 辉

审 判 员  侯宪钢

人民陪审员  杨志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欧少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