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电法民二初字第117号原告电白县美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张勇辉。被告陈琼莲。被告电白县金悦大酒店有限公司。
原告电白县美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勇辉、陈琼莲、电白县金悦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彭 辉
审 判 员 侯宪钢
人民陪审员 杨志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欧少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