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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禹民一初字第00465号

段忠杜与无锡惠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段忠杜,无锡惠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一初字第00465号

原告:段忠杜,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代理人:杨在勇,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夕虎,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惠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伟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朝阳,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段忠杜诉被告无锡惠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张业顺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童德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