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一初字第00465号
原告:段忠杜,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代理人:杨在勇,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夕虎,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惠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伟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朝阳,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段忠杜诉被告无锡惠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张业顺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童德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