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1335号原告吴余彪。原告吴余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光华。被告吴上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余彪、吴余南与被告吴上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余彪、吴余南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潘胜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建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
吴余彪、吴余南与吴上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1335号原告吴余彪。原告吴余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光华。被告吴上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余彪、吴余南与被告吴上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余彪、吴余南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潘胜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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