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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民初字第1335号

吴余彪、吴余南与吴上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余彪,吴余南,吴上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1335号原告吴余彪。原告吴余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光华。被告吴上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余彪、吴余南与被告吴上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余彪、吴余南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潘胜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建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