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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516号

上诉人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蒲凤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5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张彦霞,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蒲凤莉,住吉林市。

上诉人李某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2)昌民一初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彦霞,被上诉人蒲凤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2)昌民一初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赵春梅

审 判 员  付 广

代理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