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5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张彦霞,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蒲凤莉,住吉林市。
上诉人李某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2)昌民一初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彦霞,被上诉人蒲凤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2)昌民一初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赵春梅
审 判 员 付 广
代理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