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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仙民初字第2973号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傅建堂、张慧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傅建堂,张慧丹,傅金炎,郑金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2973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园滨路13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0517378-8。法定代表人凌文茂,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爱霞,该联社信贷员。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杨琛,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特别代理。被告傅建堂,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张慧丹,女,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傅金炎,男,197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郑金锋,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傅建堂、张慧丹、傅金炎、郑金锋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颜 洁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宇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