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2973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园滨路13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0517378-8。法定代表人凌文茂,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爱霞,该联社信贷员。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杨琛,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特别代理。被告傅建堂,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张慧丹,女,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傅金炎,男,197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郑金锋,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傅建堂、张慧丹、傅金炎、郑金锋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颜 洁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宇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