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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达渠民初字第994号

闫彬与张雪勤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5-04-14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闫彬,张雪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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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994号原告闫彬���男,生于1980年7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委托代理人王显成,四川银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雪勤,女,生于1981年1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委托代理人肖延权,四川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彬诉被告张雪勤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彬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雪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闫彬负担。

审判员  程治中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家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