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994号原告闫彬���男,生于1980年7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委托代理人王显成,四川银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雪勤,女,生于1981年1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委托代理人肖延权,四川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彬诉被告张雪勤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彬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雪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闫彬负担。
审判员 程治中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家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