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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陆法刑初字第119号

肖某枝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20-03-03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梁某;肖某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汕陆法刑初字第119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女,194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业,住陆丰市。被告人肖某枝,女,1960年8月24日出生,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文盲,农业,住陆丰市。因本案于2013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梓松,系陆丰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诉(2013)第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枝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满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劝,被告人肖某枝及其辩护人李梓松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日12时许,被告人肖某枝及其丈夫李某抄(另案处理)在家门口与被害人梁某因土地纠纷发生争吵。在对骂过程中,肖某枝从巷边拿起一把锄头对梁某进行殴打,致梁某头部、手部等部位受伤。经鉴定,梁某损伤属轻伤。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肖某枝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诉称:由于被告人肖某枝的故意伤害行为,致其轻伤。请求在追究被告人肖某枝故意伤害罪的同时,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的医药费140000元、住院伙食费650元、交通费5000元、住宿费3900元、护理费3918元、误工费6288元、营养费5000元、后期医疗费50000元,合计人民币214756元。

被告人肖某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要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理。辩护人李梓松的辩护意见:本案因被害人梁某到被告人肖某枝家门口骂被告人而引起的,被告人肖某枝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请求给予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梁某与被告人肖某枝因两家存在土地纠纷问题,经常发生矛盾。2013年1月2日中午12时许,被害人梁某经过肖某枝家门口时,骂了肖某枝的丈夫李某抄(另案处理)几句。李某抄和肖某枝从家里出来后,肖某枝与梁某发生吵架,肖某枝从巷边拿起一支锄头柄对梁某进行殴打,致梁某的头、手等部位受伤。经鉴定:伤者梁某头部见头皮裂伤及左尺桡骨骨折,其形态符合钝器伤的特点,属轻伤范围。案发后,被害人梁某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二一医院治疗,住院时间13天,用去医药费计人民币36661.5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陆丰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陆丰市公安局甲西派出所接李某劝(被害人梁某丈夫)的报案后,决定对嫌疑人肖某枝立案侦查。2、陆丰市公安局甲西派出所的《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2月5日,陆丰市公安局甲西派出所经传唤肖某枝到派出所调查时,肖某枝供认其殴打梁某的事实,甲西派出所遂将被告人肖某枝抓获归案。3、陆丰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及现场平面图,证实:陆丰市公安局对位于本市甲西镇濠头村李某抄家门外的案发现场进行勘查:打架的人员已散,路面遗留一些小石头。并拍摄现场照片二张,制作现场平面图一张。4、陆丰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陆)公(刑)鉴(法)字[2013]2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结果:伤者梁某头部见头皮裂伤及左尺桡骨骨折,其形态符合钝器伤的特点。其损伤程度据左尺桡骨骨折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评定为轻伤范围。5、广字120600682422号《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医疗收费专用票据》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二一医院《病人用费清单》3页,证实:被害人梁某被伤害后于2013年1月2日至1月15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二一医院治疗,住院时间13天,用去医药费计人民币36661.50元。6、李某劝(梁某的丈夫)的报案陈述:2013年1月2日中午1时左右,我孙子李某跟我说:“奶奶被李某抄家人殴打”,我到李某抄门外看时,见我妻子梁某被打得头破血流。我女婿将梁某送医院治疗。经医生介绍,梁某的手骨和肋骨断了,尔后,因伤势严重转送广州市医院治疗。7、被害人梁某的陈述:2013年1月2日中午12时多,我见李某抄在我家厝地养鸡,我就骂了李某抄几句,李某抄听后走回家。因我家的厝地被李某抄占用了10多年,我心里很气,在我丢完垃圾回来经过李某抄门口时又骂了李某抄几句。尔后,李某抄跟其妻子从其家出来,其妻子与我对骂起来,李某抄踢了我肚子一下致我跌倒坐在地上,并叫其妻子打死我。接着,李某抄的妻子拿锄头击打我头部一下,致我头部直流血。其要再打我头部时,我用左手去挡,左手被李某抄妻子用锄头柄打折了。当我的女儿等人赶到现场,李某抄夫妻走进其家里将门锁上。尔后,我被送医院治疗。8、被告人肖某枝的供述:10多年前,我家占了李某劝的厝地,李某劝的妻子梁某经常咒骂我丈夫李某抄。2013年1月2日中午12时多,梁某在我家门口咒骂我丈夫李某抄,我听后与梁某吵起来,并上前将梁某揪住。尔后,我们互相拉扯,我在巷边拿起锄头柄朝梁某的头部击打一下,致梁某头部流血。李某劝跟其儿女李某菊、李某离赶到现场时,李某菊拿土块掷我,李某离拿木棍打我大腿。当我儿子回来时,也被李某劝打两下胸部,我见状就将门关住。隔了一会儿,李某劝的孙子李佛钗到我家将我儿媳妇李娜揪倒在地。9、陆丰市公安局《户籍证明》,证实:肖某枝的出生时间为1960年8月24日。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枝因邻里民事矛盾引起纠纷,竟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附带民事原告人请求被告人赔偿其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理由正当,依法应予理偿;但请求赔偿其误工费,因被害人已满六十周岁,故该点请求不予支持。请求赔偿后期医疗费,因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故该请求也不予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因被害人梁某到被告人肖某枝家门口骂被告人而引起的,且被告人肖某枝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请求给予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本案的事实,予以采纳。结合本案事实,因本案附带民事原告人未能提供赔偿项目足够的相应证据,对各赔偿项目的数额应结合本案事实予以酌情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参照《广东省公安机关2013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因受伤造成的损失核定:医疗费3666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50元×13天算,计得650元;住宿费按150元×13天×1人算,计得1950元;护理费按39335÷12个月÷30天×13天×1人算,计得1420元;交通费酌情补给4000元,营养费酌情按每天补50元(50元×13天算),计得650元,合计人民币45331.5元。庭审时,被告人自愿认罪。被告人肖某枝的的犯罪,具有以下基本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2、持械;3、邻里民事纠纷引发;4、自愿认罪。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5日起至2014年6月4日止。)二、被告人肖某枝应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梁某医药费3666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住宿费1950元、护理费1420元、交通费4000元、营养费650元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331.5元(该款限被告人肖某枝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人梁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乙成

审 判 员  陈壮雄

代理

审判员  张丽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伟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