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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甬民二终字第482号

宁波江东兆玮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赵结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宁波江东兆玮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赵结松;雷土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民二终字第4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江东兆玮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爱根。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结松。

原审

第三人:雷土发。

上诉人宁波江东兆玮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2)甬仑港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宁波江东兆玮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波江东兆玮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波江东兆玮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宁波江东兆玮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俞灵波

审 判 员  朱亚君

代理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桂红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