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民二终字第4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江东兆玮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爱根。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结松。
原审
第三人:雷土发。
上诉人宁波江东兆玮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2)甬仑港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宁波江东兆玮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波江东兆玮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波江东兆玮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宁波江东兆玮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俞灵波
审 判 员 朱亚君
代理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桂红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