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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1709号

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5-04-29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1709号

原告:赵某某。

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盖世杰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