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1709号
原告:赵某某。
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盖世杰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丽君 微信公众号“”
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1709号
原告:赵某某。
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盖世杰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