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桃东民二初字第20号原告李孟国。被告衡水索菲亚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胜利路东门口4区135号。
法定代表人:啜爱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孟国诉被告衡水索菲亚服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孟国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衡水索菲亚服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孟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衡水索菲亚服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财产保全担保人李广全银行账户存款1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德忠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瑞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