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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丰执字第828-1号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88)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智强,王彩云,刘树海,韩小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丰执字第828-1号申请执行人杨智强,男,1980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申请执行人王彩云,女,1980年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刘树海,男,1942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韩小菊,女,1948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执行(2009)丰执字第828号杨智强、王彩云与刘树海、韩小菊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中,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9)丰民初字第2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爱敏

审判员  王荣禄

审判员  郭双武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会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