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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泸民初字第1959号

原告赖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4-07-29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赖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1959号

原告:赖某,女,生于1974年5月27日,汉族,泸县人。

被告:张某,男,生于1973年12月4日,汉族,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赖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赖某负担。

审判员  肖力工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