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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民初字第728号

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周立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周立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728号

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代表人:奕央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建荣,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明,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立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周立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立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计33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鲁裕泉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胡瀚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