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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2399-1号

宋立宾与宋立春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立宾,宋立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2399-1号原告宋立宾。被告宋立春。本院在受理原告宋立宾与被告宋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星良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