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2399-1号原告宋立宾。被告宋立春。本院在受理原告宋立宾与被告宋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星良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