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榆郭民初字第000238号

原告许连应与被告李喜军、王文举债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许连应,李喜军,王文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郭民初字第000238号原告许连应,男,农民。被告李喜军,男,农民。被告王文举,男。

原告许连应与被告李喜军、王文举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3日受理,在审理中原告许连应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连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连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元,由原告许连应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黄利梅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