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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执民字第1112号

王生伟、郑英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生伟,郑英畏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衢柯执民字第1112号

申请人:王生伟,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

被执行人:郑英畏,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生伟与被执行人郑英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查找,现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债权6000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衢柯执民字第1112号案件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春生

审判员  吴海红

审判员  黄文兵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海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