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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新民初字第01051号

原告慈家锋与被告焦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慈家锋,焦万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1051号原告慈家锋,男,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委托代理人张哲,女,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焦万锋,男,195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慈家锋与被告焦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家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许 健

代理

审判员  郑秀仁

人民陪审员  屈艳红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崔新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