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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319-1号

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2013)金执字第00319-1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4-05-04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建军,郑翰文,郑小平,刘存课,郑红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319-1号申请执行人高建军,男,生于1969年9月16日,汉族,住本市清姜新合村。被执行人郑翰文,男,生于1995年3月22日,汉族,学生,住陈仓区。被执行人郑小平,男,生于1968年7月18日,汉族,农民,系郑翰文之父。被执行人刘存课,女,生于1945年4月16日,汉族,农民,系郑翰文祖母。被执行人郑红霞,女,生于1966年3月4日,汉族,农民,系郑翰文姑母。本院(2012)金刑初字第00254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244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翰文、郑小平、刘存课、郑红霞款项364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国梁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闫宏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