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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1530号

赖某甲与赖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赖某甲,赖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1530号原告赖某甲,女,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告赖某乙,又名赖某丙,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甲与被告赖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8日以被告欲改正缺点,要给被告一次改正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欲改正缺点,要给被告一次改正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赖某甲负担。

审判员  朱伟才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朱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