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金武行审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冯建荣。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土资罚(2012)15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以被处罚人武义县熟溪街道栖霞花苑三区76幢2单元302室邵文礼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觉履行为由,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处罚决定书系由他人代收,而在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中并没有被处罚人指定代收人的相关材料,故该处罚决定并未向被处罚人有效送达,因此并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申请执行人据该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申请并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志宏
审 判 员 周旭弘
审 判 员 张建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金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