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蛟民一初字第409号原告周某某,女,41岁。被告姜某某,男,4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现原告周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150.00元。
审 判 长 张长伟
人民陪审员 董瀚泽
人民陪审员 衣 洋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