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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蛟民一初字第409号

周某某诉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某,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蛟民一初字第409号原告周某某,女,41岁。被告姜某某,男,4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现原告周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150.00元。

审 判 长  张长伟

人民陪审员  董瀚泽

人民陪审员  衣 洋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