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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860号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人民政府与尹晓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人民政府,尹晓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860号

原告: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唐晓峰,镇长。

委托代理人:杜建华,临沂高新区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人民政府因与被告尹晓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尹晓东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尹晓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55,由原告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人民政府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 娣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瑞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