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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160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160号原告李某某,女,1983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委托代理人孟利霞,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81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志鹏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任留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