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160号原告李某某,女,1983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委托代理人孟利霞,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81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志鹏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任留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