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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行审字第100号

武义县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89)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4-04-19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义县国土资源局,浙江兴昂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金武行审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冯建荣。被执行人浙江兴昂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昂。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土资罚(2012)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浙江兴昂工贸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对其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151.5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2303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除已缴纳罚款外未履行其他处罚决定,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也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为由,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兴昂工贸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武土资罚(2012)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处罚决定已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武土资罚(2012)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志宏

审 判 员 周旭弘

审 判 员 张建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金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