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一初字第384号原告潘某某,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曹某某,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锐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博 微信公众号“”
潘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一初字第384号原告潘某某,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曹某某,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锐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