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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一初字第384号

潘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潘某某,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一初字第384号原告潘某某,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曹某某,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锐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