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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长民初字第1191号

吴斌与陈燕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4-04-15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吴斌,陈燕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民初字第1191号

原告:吴斌。

被告:陈燕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斌与被告陈燕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斌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燕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斌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斌撤回对被告陈燕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斌负担。

审判员  陈慧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江文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