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民初字第1191号
原告:吴斌。
被告:陈燕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斌与被告陈燕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斌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燕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斌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斌撤回对被告陈燕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斌负担。
审判员 陈慧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江文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