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星民初字第590-2号
原告:张某。
原告:黄某甲。
法定代理人:张某,即原告张某,系黄某甲之母。二原告
委托代理人:梁勇,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
委托代理人:石文,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乙。
被告:路某。
委托代理人:廖时彪,桂林市星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吴金祏,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某丙。
法定代理人:卓某。
委托代理人:廖时彪,桂林市星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黄某甲诉被告黄某乙、路某、第三人黄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黄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118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9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焱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周穆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