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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瓶民初字第148号

沈某甲与王某、沈某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4-06-0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沈某甲,王某,沈某乙,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瓶民初字第148号

原告:沈某甲。

委托代理人:盛国良。

委托代理人:欧阳苹荪。

被告:王某。

被告:沈某乙。

被告:陈某。三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沈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甲诉被告王某、沈某乙、陈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甲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沈某乙、陈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甲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沈某乙、陈某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甲撤回对被告王某、沈某乙、陈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16元,由减半收取1808元,由原告沈某甲负担。

审判员  单贤福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明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