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7)中执字第382-1号申请执行人李兰枝。被执行人方喜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6)中民初字第2070号民事判决书,于1997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方喜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方喜政的银行存款51860.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学福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汪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