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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中执字第382-1号

李兰枝与方喜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兰枝,方喜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7)中执字第382-1号申请执行人李兰枝。被执行人方喜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6)中民初字第2070号民事判决书,于1997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方喜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方喜政的银行存款51860.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学福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汪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