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商清(预)字第1号
申请人:陆丽敏。
委托代理人:赵功意。
被
申请人:宁波市鄞州润兴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豪。利害关系人:孙豪。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何建君。申请人陆丽敏与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润兴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利害关系人孙豪申请公司清算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预立案登记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陆丽敏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公司清算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陆丽敏的撤回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陆丽敏撤回对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润兴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利害关系人孙豪的清算申请。
审 判 长 潘丹涛
审 判 员 方资南
人民陪审员 邱国红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林蒋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