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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字第2276-3号

王宁不动产登记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宁,陈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2276-3号申请执行人王宁。被执行人陈风。申请执行人王宁依据(2013)黄民初字第5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事项为:执行人民币9100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限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认为按照(2013)黄民初字第555号民事调解书约定,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第1项应为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的第2、3项是申请执行人配合被执行人进行房屋变更登记,完成变更登记当天被执行人即支付申请执行人91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未将房屋做变更登记至被执行人名下,双方调解书确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王宁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赵 卿

人民陪审员 薛 研

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龙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