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47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汪宗元,男,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松滋市。
委托代理人:王高红,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丽娜,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詹欣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俊秀,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汪宗元因与被申请人广东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汪宗元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指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李洪堂
审 判 员 彭仕泉
代理
审判员 郑捷夫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