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杏民初字第861号

魏根明与畅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魏根明,畅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杏民初字第861号原告魏根明,男,193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畅XX,女,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根明与被告畅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根明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于自愿,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根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元,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魏根明负担。

审判员  纪俚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