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杏民初字第861号原告魏根明,男,193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畅XX,女,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根明与被告畅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根明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于自愿,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根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元,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魏根明负担。
审判员 纪俚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