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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11238号

曹东昌劳动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东昌,青岛和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11238号申请执行人曹东昌,男,195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和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美清,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东昌与被执行人青岛和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2012)南民初字第60288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602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德娟

审判员  李国伟

审判员  李志新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鑫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