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湛霞法民三初字第88号原告湛江峰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告广西大新龙腾锰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广西大新龙腾锰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
审判员莫廉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湛江峰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广西大新龙腾锰品有限公司辨称第三人述称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
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 何涛
审判员 莫廉
审判员 陈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院印)
书记员 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