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00385号原告解某甲,女,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解某乙,男,汉族,农民。被告曾某甲,女,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曾某乙,女,汉族,农民。被告袁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甲与被告曾某甲、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某甲因目前仍在医院住院治疗无法参加诉讼,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本案中止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解某甲申请本案中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 璐助理
审判员 马远鹏
人民陪审员 刘万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