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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民初字第00385号

解某甲诉曾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解某甲,曾某甲,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00385号原告解某甲,女,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解某乙,男,汉族,农民。被告曾某甲,女,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曾某乙,女,汉族,农民。被告袁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甲与被告曾某甲、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某甲因目前仍在医院住院治疗无法参加诉讼,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本案中止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解某甲申请本案中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 璐助理

审判员  马远鹏

人民陪审员  刘万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