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546号原告申建芳,农民。被告申勇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建芳诉被告申勇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建芳于2013年7月18日因证据不足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申勇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建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元,应减半收取为175.5元,由原告申建芳承担。
审判员 马艳萍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