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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磁民初字第546号

原告申建芳诉被告申勇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申建芳,申勇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546号原告申建芳,农民。被告申勇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建芳诉被告申勇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建芳于2013年7月18日因证据不足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申勇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建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元,应减半收取为175.5元,由原告申建芳承担。

审判员  马艳萍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