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2021号原告周某某。被告任某某。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0)九少民初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任某某银行存款6395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邈执行员 尹 航执行员 朱恒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元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