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双执字第239号

张宝全诉王振双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6-01-31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宝全,执行人王振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全,个体,住双辽市。被申请人执行人王振双,现住双辽市。张宝全诉王振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0一三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13)双郊民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要求王振双给付欠款10000元,调解书发生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王振双现已履行了调解书规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民一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杨玉福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树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