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全,个体,住双辽市。被申请人执行人王振双,现住双辽市。张宝全诉王振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0一三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13)双郊民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要求王振双给付欠款10000元,调解书发生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王振双现已履行了调解书规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民一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杨玉福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树田 搜索“”